行政處罰決定書
伊縣自然資罰字〔2024〕04號
當事人單位名稱:伊犁盛寧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4021MA7J298Q6M
住所: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縣吉里于孜鎮火車站路萬特5號商業樓316):
法定代表人:張xx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對你單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在未經依法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于2023年7月在伊寧縣胡地亞于孜鎮下他郡村伊寧縣污水處理廠北側、氧化塘南側非法占用1700.39平方米(合2.55畝)國有建設用地新建伊寧縣污水處理廠提升改造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涉及:調節池一座,兩層水泵房一座,氣浮間一座等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一份);
2.《接受調查通知書》(一份);
3.《詢問筆錄》(一份);
4.伊寧縣污水處理廠勘界圖(一份);
5.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7.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伊縣自然資罰告字〔2024〕04號)和聽證告知(伊縣自然資聽告字〔2024〕04號)。你單位于2024年3月27日向我局提交《放棄申辯申訴及聽證權利承諾書》,自愿放棄申辯和聽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伊犁盛寧市場管理有限公司將位于伊寧縣胡地亞于孜鎮下他郡村伊寧縣污水處理廠北側、氧化塘南側非法占用的1700.39平方米(合2.55畝)國有建設用地退還至伊寧縣人民政府;
2.罰款170039元(壹拾柒萬零叁拾玖元整)(1700.39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70039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非稅收入專用賬戶,賬號:3002010109024911123,執收單位:伊寧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伊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伊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書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個月等期限。自送達之日起算。
聯系人:湛文忠、阿布都黑利力·吉力力
電話:09994021134
地址:伊寧縣城南新區富民路自然資源局二樓201室
伊寧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