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寧縣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伊縣罰決字〔2024〕第01號
當事人:樓*
(個人)姓名:樓*身份證號:332626********0013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址):新疆尼勒克縣蘇布臺鄉博爾博松村****
本單位于2024年4月25日對在博爾博松河博爾博松村段防洪堤附近從事開挖、填堵行為案調查。
經調查,你(單位)在博爾博松河博爾博松村段使用大型機械、翻斗車從事河道開挖、填堵以及非法開采砂石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列舉證據形式,闡述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
證據一:圖片資料,證明當事人在河道內從事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二:視頻資料,證明當事人承認在河道內從事開挖、填堵的行為。
證據三:機械設備,證明當事人使用機械設備從事違法行為。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的規定,本單位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恢復河道原貌;
2.處罰款50000元(五萬元整)。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伊寧支行,賬戶名:伊寧縣財政局;賬號:3006030009024904322(備注: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伊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伊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伊寧縣水利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