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火期
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10月31日
二、禁火區域
全縣所有林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重點公益林區、生態區、重點林業項目區、通道樹)、草原及草原邊緣300米范圍內等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區域。
三、禁火內容
(一)燒荒、燒田埂草、燒農作物廢棄物料(如秸稈)等生產性用火;
(二)燒紙、燒香、燒蠟燭、燃放煙花爆竹、吸煙、烤火、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品;
(四)凡在禁火期進入森林草原火險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車輛應當掃“掃火碼”進行實名登記,自覺遵守防火規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主動上交攜帶的火源火種、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物品,由檢查站代為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檢查。
(五)禁火期間,確需進行野外生產用火的,應當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在指定時間、地點、明確現場責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六)其他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