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縣自然資罰字〔2024〕10號
當事人單位名稱:伊犁益聚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4021MA78TU605G
住所: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縣吉里于孜鎮弓月大街85號;
法定代表人:張勇飛(身份證號碼:654121xxxxxxxx0017)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對你單位越界采礦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在未經依法批準的情況下,在伊寧縣阿烏利亞鄉一號砂石料礦擅自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礦區范圍開采2.6萬立方米砂石料并對外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辈椤㈤_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薄兜V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本辦法所稱礦區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伊犁益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勇飛,身份證號碼:654121xxxxxxxx0017)的詢問筆錄;
2、伊寧縣自然資源局關于對《新疆伊寧縣阿烏利亞鄉一號砂石料礦2023年儲量年度報告核查意見》的批復;
3、尼勒克縣皓悅礦業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伊寧縣阿烏利亞鄉一號砂石料礦2023年儲量年度報告》;
4、當事人伊犁益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勇飛提供的伊犁益聚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至2024年期間對外銷售砂石料供銷合同、置換合作協議和砂石運輸合同;
5、伊犁益聚建材有限公司采礦許可證。
我局已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伊縣自然資罰告字〔2024〕10號)和聽證告知(伊縣自然資聽告字〔2024〕10號)。2024年8月20日,你單位向我局提交《聽證申請書》,申請舉行聽證。2024年9月25日,我局組織召開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決定將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伊縣自然資聽告字〔2024〕10號)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中:3.罰款31668元(叁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整)(按照違法所得15%處以罰款:211120元×15%=31668元),調整為:罰款21112元(貳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整)(按照違法所得10%處以罰款:211120元×10%=21112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由責任單位承擔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治理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破壞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認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認定。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規模、標準應當與破壞成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當地自然環境相適應”;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附件: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礦產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情形:越界開采的礦產品的價值或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措施及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你單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
2.沒收你單位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價值211120元(貳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整)違法所得(26000立方米×8.12元/立方米=211120元);
3.罰款21112元(貳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整)(按照違法所得10%處以罰款:211120元×10%=21112元);
4.限期15日內完成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非稅收入專用賬戶,賬號:8029041101201200000134,執收單位:伊寧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伊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伊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書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個月等期限。自送達之日起算。
聯系人:湛文忠、阿布都黑利力·吉力力
電話:09994021134
地址:伊寧縣城南新區富民路自然資源局二樓201室
伊寧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