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縣自然資罰字〔2025〕03號
當事人單位名稱:黃斌
身份證號碼:654127xxxxxxxx2517
住所:新疆伊寧縣墩麻扎鎮瑞豪商業城5號樓104室
你在未經依法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于2025年4月17日在伊寧縣墩麻扎鎮草場(原伊墩高速公路公益料場)處采挖734.05立方米混合料,用于鋪設環境整治道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黃斌(身份證號碼:654127xxxxxxxx2517)的詢問筆錄;
2、新疆信義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出具的測量技術報告;
3、現場勘驗筆錄;
4、伊犁益聚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至2024年期間對外銷售砂石料供銷合同、置換合作協議和砂石運輸合同;
5、當事人黃斌身份證;
6、現場執法照片。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伊縣自然資罰告字〔2025〕02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伊縣自然資聽告字〔2025〕02號)。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申請,視為你主動放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由責任單位承擔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治理責任單位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破壞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認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認定。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規模、標準應當與破壞成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當地自然環境相適應”;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附件: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礦產行政處罰)“開采礦產品的價值或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的裁量標準為“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采出的礦產品價值或違法所得20%以下的罰款;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你停止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的違法行為;
2.沒收你無證開采734.05立方米砂石料的礦產品價值6239.43元的違法所得(734.05立方米×8.5元/立方米=6239.43元);
3.并處采出的礦產品價值10%的罰款,計623.94元(6239.43元×10%=623.94元);
4.限期15日內完成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伊寧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專用賬戶(收款人開戶行:伊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收款人賬號:813010012010107164831)。逾期不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照罰款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你,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伊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伊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中的60日、6個月等期間,自送達之日起算。
聯系人:葉爾登吐·葉爾旦、阿布都黑利力·吉力力
電話:09994022830
地址:伊寧縣城南新區富民路自然資源局二樓201室
伊寧縣自然資源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