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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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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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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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按照縣政府或縣安委會批準的執法工作計劃對礦山企業進行日常安全檢查。
2、督促礦山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并開展各類專項整治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3、依法查處礦山生產和建設中的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4、依法檢查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一般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5、對應當停工停產整頓的礦山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并及時告知相關職能部門。
6、負責配合上級部門做好礦山企業設立及礦山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和驗收工作。
7、對法人無資格證或資格證過期等行為進行查處。
8、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礦山,責令立即停止生產,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論證結論提出是否關閉礦山的建議,并報請縣人民政府關停。
9、負責礦山企業應急救援演練和應急救援方案編制指導工作。
10、指導企業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11、督促企業強制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12、依法組織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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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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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礦山關閉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2、配合其他部門做好礦山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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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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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指導礦山進行工業技術改造提升工作。
2、在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核準時強化安全生產措施。
2、配合其他部門做好礦山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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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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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查處無證勘察、無證開采、以探代采、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行為。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山資源規劃等礦區的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廢棄礦井的恢復治理工作。
4、負責全縣礦山企業土地使用布局規劃工作,依法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續違法占地行為予以查處。
5、負責全縣已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超層越界開采的查處工作。
6、承擔已驗收關閉礦山的安全監管職責。
7、負責全縣礦山企業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8、負責礦山企業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監管。
9、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10、配合做好取締或關閉礦山植被恢復治理工作。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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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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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登記、使用管理和對民用爆炸物品從業人員的審核、培訓和資格認證。
2、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在接到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停產整頓通知后,及時收回并暫停供給民用爆炸物品,待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供應民用爆炸物品;對縣政府決定取締或關閉的礦山企業,按程序終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給;對未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新、改、擴建礦山企業,不得供給民用爆炸物品。
3、負責查處礦山企業非法爆炸物品來源和非法轉借、借用有關證件套購、違規使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4、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公安機關在向使用單位發放爆炸物品時,必須對爆炸物品使用去向進行監督。
5、礦山技術改造期間,依據應急管理部門核準的工程量核批火工用品。
6、負責對停工停產礦山火工用品進行封存或退庫處理。
7、負責依法查處涉及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參與礦山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8、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和秩序維護工作。
9、負責對礦山區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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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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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全縣礦山企業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監管。
2、加強礦山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3、強化對礦山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管。
4、負責礦山和礦區消防設施的設計、圖紙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5、承擔礦山企業燃氣鍋爐及其它燃氣設施使用環節的安全監管(管理)職責。
6、負責礦山企業燃氣使用、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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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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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礦山企業名稱的核準,對符合條件的礦山企業營業執照進行辦理或變更登記等事項。
2、配合相關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礦山進行行政處罰,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
3、承擔礦山企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計量器具、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專項監管職責。
4、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履行對礦山企業的監管職責。
5、負責礦山企業內部職工食堂和食品銷售單位的行政許可、食品安全監管和違法行為的查處。
6、負責礦山企業內部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的質量安全監管和違法行為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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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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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礦山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于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礦山企業及污染環境的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2、配合有關鄉鎮、部門,監督礦山企業合理處置棄置尾礦和廢石,防止和杜絕破壞、占用土地資源。
3、監督礦山企業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落實污染治理設施“三同時”制度,對拒不執行環保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礦山,提請縣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4、負責礦山污水、生活污水、污水處理廠的監管。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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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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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礦山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審批以及方案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2、依法查處無水保方案合格證的礦山企業。
3、對新、改、擴建礦山企業《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審批把關。
4、負責對嚴重影響水利設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嚴重的礦山,提請縣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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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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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礦山的消防安全檢查和生活區、加工區消防設施的檢查工作,指導職工防滅火技能的培訓和消防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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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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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電力供應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合法礦山企業落實電力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和措施。
2、根據與礦山企業約定的產權分界點,負責對各自產權范圍內的供用電設備進行安全運行維護。
3、負責對礦山雙回路供電線路及設備進行安全隱患排查。
4、負責關閉、違法違規等礦山企業的供電中斷和防竊電工作。
5、對停工停產礦山按照不超過額定的電量供電。
6、按照“誰供電、誰負責”的原則,配合相關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其他企業向礦山企業供電的行為。
7、負責定期檢查礦山企業安全用電情況,向相關管理部門匯報安全隱患情況。
8、做好突發事件的電力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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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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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實行領導干部包礦制度。
2、指導轄區內礦山企業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3、對轄區內礦山企業暫住人口進行管理。
4、督促轄區內礦山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排查安全隱患。
5、鄉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礦山安全生產監管人員要經常對轄區礦山監督檢查,對重點節日、重點時段的礦山安全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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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確礦山安全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按本部門工作職責做好轄區礦山安全監管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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