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寧縣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
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城鎮住房制度,進一步加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保障力度,支持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賃住房解決居住困難,緩解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供需矛盾,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總體要求和自治區、自治州關于租賃補貼工作具體安排,結合伊寧縣城鎮住房保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自治區、自治州城市工作會議部署,以建立購房與租房并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鎮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完善我縣住房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則
(一)立足實際,因地制宜。充分考慮伊寧縣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公租房存量現狀、租賃補貼需求等因素,加大存量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科學合理確定租賃補貼申請準入條件、發放規模和水平。
(二)注重科學,動態調整。要結合伊寧縣住房市場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和補貼面積等,建立健全租賃補貼制度,并動態調整。
(三)分類保障,差別補貼。根據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難程度和支付能力,分類別、分層次對在市場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別化的租賃補貼,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三、租賃補貼保障對象
(一)已進入伊寧縣公共租賃住房輪候且輪候期超6個月仍未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均可核定享受租賃補貼。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1.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且家庭成員與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或收養關系,并共同居住;
2.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申請家庭成員在伊寧縣轄區行政事業及企業單位穩定就業,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且至少有一人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或以靈活就業方式持證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等滿1年,并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在申請時已取得伊寧縣城鎮常住戶籍滿半年的家庭不受本條款限制);
4.申請人和家庭共同申請成員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3㎡,未享受過其他保障性住房,且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無自有房屋出售或轉讓情況(特殊情況導致房屋出售或轉讓未滿3年的,須出示相關證明,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伊寧縣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以的。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無自理能力的子女必須作為家庭共同申請成員。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特殊單身人員可以申請租賃補貼:
1.在伊寧縣轄區行政、事業、企業單位穩定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在申請時已取得伊寧縣城鎮常駐戶籍滿半年的,不受本條款限制);
2.申請人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3㎡,未享受過其他保障性住房,且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無自有房屋出售或轉讓情況(特殊情況導致房屋出售或轉讓未滿3年的,須出示相關證明,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伊寧縣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個人)不得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1.家庭任意申請成員購有營業用房,且根據市場行情核算房屋租金合并家庭其他收入在伊寧縣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
2.家庭申請成員中有出國經商;
3.參與賭博、嫖娼、賣淫、吸毒等違法活動被公安機關處罰不滿一年的,其本人不得納入保障對象;
4.正在服刑、勞動教養的各類人員(經相關部門批準的假釋和社會矯正人員除外),其本人不得納入保障對象;
5.拒絕住房保障等相關機構調查、核查家庭人口、收入等情況的;
6.離婚不滿一年導致無房的;
7.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申請、證明材料的;
8.其他法律、法規或政策條款規定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
四、租賃補貼發放標準
(一)租賃補貼堅持分層實施、梯度保障的原則,分區域核定發放標準。
(二)原則要求住房保障家庭應租住中小戶型住房,人均按13平方米的上限減去家庭自有住房的面積,差額發放租賃補貼,但每戶核定補貼的總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擔。
(三)租賃補貼發放標準:
類 別 |
低保家庭 |
一般家庭 |
面積標準(㎡/人) |
13㎡ |
13㎡ |
補貼標準 (元/人/月) |
鄉 鎮 |
3元 |
2元 |
縣城區 |
4元 |
3元 |
五、租賃補貼資金來源及撥付方式
(一)資金來源:中央財政專項補貼。
(二)撥付方式:以戶為單位,按季度打卡撥付租賃補貼。
六、租賃補貼申請審核程序
(一)責任劃分。申請家庭推薦一名具有完全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為申請人,申請人為申請家庭責任主體,誠信申報,負責提供申請所需真實、完整的資料;鄉鎮(社區)為申請資料受理責任主體,全面負責申請資料的審查、調查工作,對資料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縣住房保障辦為申請資料審核責任主體,全面負責申請對象保障資格審批及補貼發放等管理工作,對資料符合性、完整性負責。
(二)申請。申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到就業單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家庭所有共同申請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2.結婚證復印件,或喪偶證明,或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復印件,單身的需提供未婚承諾書,并由社區核實簽章;
3.勞動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人社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或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復印件;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屬最低收入家庭的,需提供由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原件);
6.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配租地住房狀況證明原件;
7.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另行按要求提供)。
(三)審查
1.申請人就業單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對申請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初審,并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核實。對不符合保障條件或資料不全的申請戶,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在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證明或資料,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戶,由其申報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后簽署意見,并報送其申報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申請人就業所在地或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社區不一致,但又在同一個配租地區域的,戶籍所在地社區應配合調查,核實并組織在社區公示。
2.申報地鄉鎮人民政府對社區報送來的申請資料負責全面審查、調查工作,對其資料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個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后簽署意見,報送縣住房保障辦審核。
(四)審核
縣住房保障辦在收到申請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其資料符合性、完整性負責;對不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家庭(個人),將其申請資料退回申報地鄉鎮人民政府,并注明退回理由,由鄉鎮人民政府將其申請資料退回申報地社區,社區應當在接到退件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并退還其申請資料;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向縣住房保障辦提出合理申訴。
(五)公示
縣住房保障辦審核后,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在伊寧縣政府網站及其他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
(六)發放
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個人),由縣住房保障辦納入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并按季度發放到戶。
七、復核與退出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動態管理。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個人)須每年向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報告家庭經濟收入、人口、住房條件等變化情況。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人社、公安、民政、不動產登記、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家庭(個人)保障資格采取年度檢查核查管理辦法,并將核查結果進行公示。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就年度檢查核查結果,視其情節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收入、人口和住房條件沒有發生變化的保障家庭(個人),按原方式和標準繼續保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取消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1.承租家庭(個人)連續一年以上經濟收入超過規定標準的;
2.家庭任意共同申請成員已通過其他方式擁有住房且超過本文件規定的標準;
3.因其他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
(三)通過弄虛作假、隱瞞家庭經濟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停止發放租賃補貼,申請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請成員5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和相關征信機構將其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在媒體予以公布。
八、過程監督管理
(一)規范合同備案制度。租賃補貼申請家庭應與房屋產權人或其委托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及時將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明、租賃發票等材料提交縣住房保障辦審核。要根據輪候排序結果,與補貼申請家庭簽訂租賃補貼協議,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和停發補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并按季度發放租賃補貼,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
(二)堅持動態管理。要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定期進行復核,及時掌握補貼發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變動狀況。對符合條件的,繼續發放租賃補貼;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終止發放租賃補貼。領取補貼期間申請實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三)健全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租賃補貼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和發放機制,全面公開租賃補貼的發放計劃、發放對象、申請審核程序、發放結果及退出情況等信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租賃補貼發放的公平、公開、公正。
九、保障措施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有關工作,是優化住房保障方式,加快改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的重要舉措,也是引導城鎮居民合理住房消費,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必然要求,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各鄉鎮(社區)、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力度,嚴把審核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租賃補貼對象要做到應保盡保,不重不漏。
(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要將發放租賃補貼的戶數列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在積極爭取中央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統籌用于發放租賃補貼的同時,縣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發放租賃補貼,并監督管理。
(三)進一步強化協調配合。要建立健全租賃補貼申請家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授權審核制度。各鄉鎮(社區)、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進一步嚴格督查考核。要將租賃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列入年度督查和考核的重點內容,嚴格落實相關政策,合理制定租賃補貼準入條件和補貼標準,嚴格審核把關申請人資格,建立健全信息臺賬,及時足額發放補貼資金。嚴禁違規發放租賃補貼,對租賃補貼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