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18】10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伊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辦)局(以下簡稱“住房保障主管局”)負責對伊寧縣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分配、使用、維修、養護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五條縣住房保障辦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組織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檔、分配及租金收取和交易審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租金標準和住房銷售價格;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各轄區居委會負責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申請并進行初審和公示。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不得違規轉為商品房或變相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支持政策發展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按照《自治區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新財資管【2019】71號)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五年以內)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公共租賃住房籌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自治區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試行)(新建標002-2012)。
第八條伊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辦)局要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招投標、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各參建主體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切實保證公租房質量安全。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縣住房保障辦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縣住房保障辦會同縣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建設等部門,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含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住房保障辦負責組織建設和回購。
普通商品房小區中,政府決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建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新建住房總建筑面積的5%,并在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
利用單位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全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由縣政府統籌規劃、統一審批,縣住房保障辦組織協調,依法進行建設。由單位自行建設的,產權歸投資建設單位所有,只能用于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出租;由單位自行建設后按成本價回購的,納入全縣公租房統一管理。
第三章申請對象與保障目標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主要為住房困難的城鎮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
第十四條將新入職大學生、引進人才、便民警務站工作人員、環衛工人、公交司機、有組織轉移勞動力、家政服務從業人員、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租房管理范圍。
第十五條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殘疾人員等各類特殊困難家庭,省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現役軍人家屬、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等優先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重在解決基本住房需求和階段性住房困難。中等偏下收入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最長保障期限為5年。
第四章申請與審核
第十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地無住房;
(二)家庭支付能力和財產狀況符合伊寧縣公共租賃住房標準;
(三)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申請地取得了《居住證》。
第十八條公租房申請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成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縣住房保障辦可以根據公租房需求及房源供給情況,確定一定數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配租。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且共同生活。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十九條申請人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在本縣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保障對象。
第二十條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縣城鎮常住戶口;
(二)家庭收入情況符合本縣確定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三)無房戶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福利分房政策。
第二十一條在城鎮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責任能力;
(二)具有本縣戶籍或辦理了《居住證》;
(三)在申請地居住滿3個月并繳納社會保險滿3個月;
(四)收入情況符合當地確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
(五)在申請地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縣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三等功以上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規定限制。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沒有購買、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過房產(以下簡稱轉讓房產)。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應當根據上述條件,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縣住房保障辦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須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置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推進網上受理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成果的應用,提升公租房申請審核效率。
第二十六條縣住房保障辦、吉里于孜鎮、民政、社區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人居住地社區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縣住房保障辦申請復核。縣住房保障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認定:由縣民政、發改、統計、農辦等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擬定本縣中等偏下收入認定標準,并報請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向社會公布,每年制定一次。
第二十八條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
(三)《居住證》;
(四)所在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及社會保險繳費憑證;靈活就業的由所在社區出具靈活就業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及婚育證明;
(七)戶主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兩張;
(八)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縣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三等功以上復轉軍人的證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程序如下: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公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所在地的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居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由主要領導、經辦人、包巷干部簽字加蓋居委會印章后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吉里于孜鎮政府。
(三)吉里于孜鎮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所有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經復審合格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區、居住地社區或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吉里于孜鎮政府將申請材料報送至縣住房保障辦。
(四)縣住房保障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等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五)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住房保障辦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輪候對象予以登記,發給《伊寧縣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通知書》,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住房保障辦通知所在轄區居委會由居委會有關負責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向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住房保障辦進行申訴。
第三十條處于申請或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所在居委會提交書面材料,所在居委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報請縣住房保障辦取消其租賃資格,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租賃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租賃資格的情況。
第五章輪候、分配和租金
第三十一條縣住房保障辦應將公租房房源、參與分配條件、本批次符合條件的輪候對象,在縣人民政府或住建局網站、申請人所在社區(單位)、吉里于孜鎮人民政府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不超過3年。
公租房保障對象在輪候期內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在輪候期間購買住房的,取消該家庭的輪候資格。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縣住房保障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要體現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核心共居的要求。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三十三條分配方案公布后,已領取《伊寧縣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通知書》的輪候對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到各所在居委會進行意向登記。縣住房保障辦會同社區等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居委會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分配對象與分配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分配對象按照分配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領取分配確認通知書。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樓層分配中,應優先將老、弱、病、殘人員家庭安排在低層。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分配。
第三十六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縣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本縣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分配。
第三十七條分配結果確定后,分配對象自領取分配確認通知書的30日內,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分配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公共租賃住房合同須使用《自治區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并實施網簽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第三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所管轄社區提供相關依據、縣住房保障辦、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后,辦理住房變更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入住前,住房保障辦、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進行入住前教育,要求承租人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正確使用。
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發改、物價部門會同住建局(保障辦)按照適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并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的租金。
租金公式:公租房月租金=伊寧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公共租賃住房繳費比例。公共租賃住房繳納比例,城鎮低保家庭3%,城鎮低收入家庭8%,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2%。
建立公租房動態租金調整機制,租金標準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公租房租金的收取應實行公示公告、統計報告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價格行為,嚴禁違法收費。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租金標準參照縣發改、物價部門會同住建局(保障辦)核定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維修養護、管理等,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縣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七章租賃管理及物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伊寧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最長為1年。租賃期內,實行年審制度,由縣住房保障辦會同公安、民政、勞動等部門,依托居委會對承租人是否符合保障條件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是否繼續提供保障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四十五條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合同約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物業服務費、垃圾處理費、水費、電費、暖氣費、燃氣使用費、通信費、寬帶上網費、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等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費用,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廣電等服務單位向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直接收繳。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管理收費標準,參照國家和自治區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由縣住房保障辦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政府指導價,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可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十七條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有多個產權單位的,應由房屋建筑面積最多的產權單位牽頭,會同其他產權單位組建業主大會,共同決定小區物業服務等公共事項。
第四十八條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推進業主大會的成立,產權單位按持有房屋建筑面積在業主大會中行使業主權利。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單位和產權單位可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協議中約定公共租賃住房交付后的物業服務費承擔及支付方式。
第四十九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招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社會信譽好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專業化物業管理;或者由住房保障部門和公共租賃住房投資人組建或委托房屋管理機構進行管理;也可以組織住房保障家庭實行自行管理。
第五十條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應當選聘具備資質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決定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的,應當就管理負責人、管理事項、管理實施方式、管理責任的承擔、人員雇傭等事項共同作出約定。
第五十一條承接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物業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物業管理。按合同約定履行維護小區環境衛生、秩序維護、安全防范和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維護養護等服務。
第五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在小區內公開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費標準、管理規約等內容,定期收集住戶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報告違章搭建、改變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等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保障性住房轉租、轉借、轉讓、出租、調換、經營等情形,及時報告縣住房保障辦。
第八章使用和退出
第五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承租人不得隨意改造公租房,嚴禁轉賣、轉租、轉借。
第五十四條縣住建局(住房保障辦)應定期復核承租人對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變化情況,維護承租人合法權益。對違規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綜合運用租金上調、門禁管控、信用約束、司法追究等多種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五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因收入、財產增加,可繼續承租現有住房,但應根據收入、財產等條件變化情況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新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直至按照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承租人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獲得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六條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借、轉租、倒賣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結構和使用性質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惡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費用長達6個月以上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八)合同期滿未申請續租或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九)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的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政策規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辦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保障辦或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采用門禁管控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房屋使用費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
第五十七條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租賃合同終止的,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退房確有困難的,經縣住房保障辦核準,可以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按月收取租金。過渡期滿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布,必要時縣住房保障辦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采用門禁管控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房屋使用費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租金標準計收。
第五十八條縣住房保障辦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資料的,由縣住房保障辦會同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采用門禁管控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房屋使用費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
第六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縣住房保障辦提出申請。縣住房保障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采用門禁管控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房屋使用費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
第六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采用門禁管控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間房屋使用費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縣人民政府需對我縣公租房進行權屬登記,可確定所屬使用單位或國有企業負責公租房的運營管理,也可委托鄉鎮、社區具體承擔公租房的分配、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和經費。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十三條縣住建局(住房保障辦)應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六十四條縣住建局(住房保障辦)要積極通過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籌集和運營管理,切實提升公租房運營管理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第六十四條縣住建局(住房保障辦)應當加強對公租房運營管理的監督,設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務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群眾反映訴求的渠道。
第六十四條公租房籌集、分配、運營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納入縣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制管理和績效考核。
縣住房保障辦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實行“一戶一檔”,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申請人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六十五條縣住房保障辦組織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
第六十六條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六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公租房主管部門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請人、承租人、房地產經紀人等違反公租房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人員及相關部門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辦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九條處理。
第七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用檔案。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用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十二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房保障辦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用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借、轉租、倒賣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四)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七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已保障對象收到租金調整通知后,拒不執行,由縣住房保障辦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作出責令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決定;已保障對象對縣住房保障辦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作出騰退、終止、取消住房保障的決定后,拒不執行的,由縣住房保障辦或者具體實施機構可以采用門禁管控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七十五條承租人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前,必須按規定結清由承租人承擔的租金、物業服務費、垃圾處理費、水費、電費、暖氣費、燃氣使用費、通信費、寬帶上網費、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等費用,惡意拖欠的,可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扣除,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記入不良信用檔案,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2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