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2023004
被處罰人
單 位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個 人
姓名
趙X
年齡
37
身份證號
654121XXXXXXXX1774
違法行為
時間
2023年5月4日
地點
伊寧縣園區南側200米空地
事實
2023年5月4日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在伊寧縣園區南側300米處空地發現駕駛員趙X駕駛的新F33B51輕卡自卸車傾倒垃圾。
上述行為,違反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五 條五款關于不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運傾倒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依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五 條五款的規定,關于不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運傾倒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現作出 500元(伍佰元整)行政處罰。
被處罰人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伊寧縣工商銀行(伊寧縣財政局罰沒款專戶賬號),銀行帳號: 300603xxxxx024904322 。逾期不繳納,本機關將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伊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向伊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2023年 5月4日
執法人員
任兆剛、吾布拉音·馬合木提
執法證件號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