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2023006
被處罰人
單 位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個 人
姓名
湛XX
年齡
30
身份證號
654121XXXXXXXX4972
違法行為
時間
2023年5月31日
地點
伊寧縣弓月新城西門20米處
事實
2023年5月31日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在伊寧縣弓月新城西門20米處發現駕駛員湛XX駕駛的新F61918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而造成泄漏、遺撒的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五 條八款 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而造成泄漏、遺撒,機動車輛帶泥在市區行駛污染城市道路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依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五 條八款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而造成泄漏、遺撒,機動車輛帶泥在市區行駛污染城市道路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現作出 500元(伍佰元整)行政處罰。
被處罰人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伊寧縣工商銀行(伊寧縣財政局罰沒款專戶賬號),銀行帳號: 300603xxxxxx24904322 。逾期不繳納,本機關將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伊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向伊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2023年 6月1日
執法人員
任兆剛、吾布拉音·馬合木提
執法證件號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