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2023011
被處罰人
單 位
名稱
伊犁慶華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楊X山
地址
伊寧縣喀拉亞尕奇鄉喀拉亞尕奇村伊犁慶華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辦公樓內
聯系方式
1356521XXXX
個 人
姓名
年齡
身份證號
違法行為
時間
2023年10月27日
地點
伊寧縣喀拉亞尕奇鄉喀拉亞尕奇村
事實
伊犁慶華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伊北二號露天煤礦一期工程廢水處理工程項目(污泥處理車間371.84平方米;水處理車間2012.98平方米;綜合管理房170.23平方米;)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罰款85000元(捌萬伍仟元整) 。
被處罰人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伊寧縣工商銀行(伊寧縣財政局罰沒款專戶賬號),銀行帳號: 30060300009024904322 。逾期不繳納,本機關將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伊寧縣人民政府或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伊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2023年 10月30日
執法人員
任兆剛、吾布拉音·馬合木提
執法證件號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馬x子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