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2023012
被處罰人
單 位
名稱
伊犁力創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X
地址
伊寧縣胡地亞于孜鎮力創鋼鐵物流園內
聯系方式
1556953XXXX
個 人
姓名
年齡
身份證號
違法行為
時間
2023年10月30日
地點
伊寧縣胡地亞于孜鎮立創鋼鐵物流園內
事實
2023年10月30日我隊執法人員對伊犁力創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巡查時發現力創鋼鐵物流園換熱站、3#、4#、5#、6#、7#、8#、9#、10#、11#、12#、13#、14#、15#號樓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罰款202030元(貳拾萬零貳仟零叁拾元整) 。
被處罰人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伊寧縣工商銀行(伊寧縣財政局罰沒款專戶賬號),銀行帳號: 30060300009024904322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伊寧縣人民政府或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伊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2023年11月14日
執法人員
任兆剛、吾布拉音·馬合木提
執法證件號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見證人
編號:2023013
伊犁閩陶陶瓷有限公司
黃X勇
伊寧縣伊東工業園A區工業大道北側
1352898XXXX
2023年11月10日
2023年11月10日我隊執法人員巡查發現伊犁閩陶陶瓷有限公司煤氣站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確定行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權的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獨立的建制鎮或者處在城市規劃控制區邊緣地帶的鎮;(二)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審批機關依法批準;(三)具有規劃管理機構或者專職規劃管理人員。被確定行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權的鎮的名單由城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經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核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的規定。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本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罰款48876.98元(肆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玖角捌分) 。
2023年11月17日
編號:2023014
馬X祥
60
65412119631208XXXX
2023年11月22日
伊寧縣喀什鎮圖地于孜村喀什街1號
2023年11月22日我隊執法人員巡查發現馬國祥綜合樓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可證》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本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罰款6430元(陸仟肆佰叁拾元整) 。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