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2024001
被處罰人
單 位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個 人
姓名
徐X
年齡
35
身份證號
6106021988XXXX141X
違法行為
時間
2024年1月3日
地點
伊寧縣園區南側300米對面空地
事實
2024年1月3日,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在伊寧縣園區南側300米處空地發現駕駛員徐濤駕駛的新A19280輕卡自卸車傾倒垃圾,傾倒垃圾2車共計12方。
上述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保護公共設施,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劃分的責任區域,履行清掃保潔和冬季冰雪清除義務。自行清運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傾倒的規定。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 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罰款:(五)不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運傾倒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本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罰款500元(伍佰元整) 。
被處罰人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伊寧縣工商銀行(伊寧縣財政局罰沒款專戶賬號),銀行帳號: 30060300009024904322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伊寧縣人民政府或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伊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執法人員
任兆剛、吾布拉音·馬合木提
執法證件號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