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2025001
被處罰人
單 位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個 人
姓名
劉X軍
年齡
46歲
身份證號
65412119790201XXXX
違法行為
時間
2025年1月2日
地點
伊寧縣溫亞爾鄉國道218以南商業樓
事實
2025年1月2日,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前往伊寧縣溫亞爾鄉218國道以南劉X軍、劉X軍商業樓建設項目檢查,劉X軍、劉X軍商業樓建設項目無法提供建設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總面積950.37平方米。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罰款12000元(壹萬貳仟元整) 。
被處罰人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伊寧縣工商銀行(伊寧縣財政局罰沒款專戶賬號),銀行帳號: 3006030009024904322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伊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伊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2025年1月10日
執法人員
任兆剛、吾布拉音·馬合木提
執法證件號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