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2025002
被處罰人
單 位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個 人
姓名
劉X軍
年齡
46歲
身份證號
65412119790201XXXX
違法行為
時間
2024年12月26日
地點
伊寧縣溫亞爾鄉國道218以南商業樓
事實
2024年12月26日,伊寧縣自然資源局向我局移交關于伊寧縣溫亞爾鄉劉X軍、劉X軍商業樓建設項目違反規劃許可問題的情況說明伊寧縣溫亞爾鄉劉X軍、劉X軍商業樓建設項目實際竣工驗收計容面積超出工程規劃許可證面積32.37平方米。
上述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變規劃許可規定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方可委托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的規定。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本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罰款2115.69元(貳仟壹佰壹拾伍元陸角玖分) 。
被處罰人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伊寧縣工商銀行(伊寧縣財政局罰沒款專戶賬號),銀行帳號: 3006030009024904322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伊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伊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2025年1月10日
執法人員
任兆剛、吾布拉音·馬合木提
執法證件號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