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2025003
被處罰人
單 位
名稱
伊寧縣南崗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X
地址
伊寧縣城西工業園B區
聯系方式
1860999XXXX
個 人
姓名
年齡
身份證號
違法行為
時間
2024年12月12日
地點
事實
2024年12月12日,伊寧縣南崗熱電有限責任公司遭遇了突發的設備故障,2#爐乙制粉系統的磨機小齒輪傳動軸發生斷裂,同時給粉管也出現破損,造成2#機組主燃料中斷,使得該機組無法正常供暖,導致溫度過低。
上述行為,違反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城鎮供熱條例》第二十條 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在采暖期內應當安全、穩定、連續、保質保量供熱,不得擅自停止供熱。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進行年度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采暖期。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電話服務制度的規定。
依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城鎮供熱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七條 經測量,用熱戶室內溫度低于國家規定標準或合同約定的,用熱戶有權要求供熱單位予以處理,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因供熱單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時起超過二十四小時溫度仍未達標的,按溫度差折算標準熱價向用熱戶退還熱費;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結束后三十日內退還用熱戶的規定,本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警告 。
被處罰人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伊寧縣工商銀行(伊寧縣財政局罰沒款專戶賬號),銀行帳號: 3006030009024904322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自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伊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伊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伊寧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
2025年2月13日
執法人員
任兆剛、吾布拉音·馬合木提
執法證件號
31120416008 31120416009
萬X鵬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