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伊州環伊縣罰字〔2024〕1號
伊犁永寧煤業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402167929143XF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斌斌
身份證號碼:41148119870815187X
地址:伊寧縣喀拉亞尕奇鄉呼爾吉提村1111
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1月21日至25日期間,你單位將煤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矸石擅自傾倒在伊寧縣鑫川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磚廠)廠區內空地上,煤矸石所傾倒處臨近泄洪渠,煤矸石均為露天堆放且堆放量較大,存在環境污染風險。2024年2月27日,伊寧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擅自傾倒在伊寧縣鑫川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磚廠)廠區內空地上的煤矸石處置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煤矸石人為使用粘土進行表層掩埋覆蓋、未按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清理,違法行為逾期未整改。
以上事實,有:1.現場檢查(勘察)筆錄3份,現場調查詢問筆錄3份,磚廠未同意接受煤矸石證明,煤矸石處置費用證明,用于證實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過程;2.違法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實企業實體存在;3.被詢問人法人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實公司授權委托法人單位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代表法人進行案件辦理的有效證明文件;4.現場調查影像圖片資料,用于證實企業擅自傾倒煤矸石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5.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復:《關于新疆伊犁永寧煤業化工有限公司潘津煤礦改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90萬噸/年)的批復,文號:新環評價函[2010]131號,伊犁永寧煤業化工有限公司潘津工業煤礦改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用于證實項目已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竣工環保驗收手續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 4 月 1 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伊州環伊縣罰告字〔2024〕00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的規定。依照你單位提供的《煤矸石清運情況說明》,擅自傾倒在伊寧縣鑫川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磚廠)廠區內空地上的煤矸石處置費用共為10089.96(壹萬零捌拾玖元玖毛陸分)元,不足十萬元,按十萬元計算的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針對擅自傾倒煤矸石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叁萬叁仟元整(233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行 戶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
賬號:3006022009024922793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