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14號)(以下簡稱三項制度)精神,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為提高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執法公示是指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本地本部門的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按照三項制度方案要求,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4類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四條市場行政執法監督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公示公開內容
第一節事前公開內容
第五條市場行政執法監督事前公開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內設執法科室和下設執法機構的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以及所屬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和執法范圍等;
(二)執法依據。逐項公示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事項清單;
(三)執法權限。公示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職權范圍;
(四)執法程序。公示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的程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五)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示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頻次等內容;
(六)救濟方式。公示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七)監督舉報。公開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第二節事中公示內容
第六條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七條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大廳服務窗口主動公開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名稱、依據、實施主體、受理機構、條件、數量、辦事程序和實施期限、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目錄、申請書文本式樣、許可決定、監督部門、投訴渠道、是否收費以及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等內容。
第三節事后公開內容及公示載體
第八條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事后公開內容:
(一)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單位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
(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相對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間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三)行政強制。行政強制的措施、執行方式、執行結果、查封扣押清單等。
(四)行政檢查。行政檢查對象、檢查依據、檢查方式、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抽查內容、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情況。
第九條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決定和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一律公開。
第十條行政執法相關內容公示載體為政府門戶網站。
第三章公示程序
第一節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一條由法制科牽頭,組織各科室,確定工作分工,全面、準確梳理行政執法權力清單。將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程序、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救濟方式等事項,報縣法制辦審核,經局領導審批后,報辦公室推送至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二節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二條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相關信息由法制科負責收集、整理。各相關執法科室定期集中上報,法制科匯總報局長審批后,報辦公室推送至政府門戶網站。
第十三條公示信息的糾錯、更正。發現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后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有關機構應當予以核實,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后及時更正。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五條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活動,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通過完成執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案卷制作、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條各執法科室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案卷、聲像資料、記錄設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制度的監督作用。
第二章記錄的形式、范圍和載體
第四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動態記錄兩種形式。
第五條文字記錄即通過案卷制作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第六條動態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錄像、錄音、照片等聲像資料。
第三章記錄的主體
第七條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并獲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
第四章記錄的保存及歸檔
第八條辦案科室負責統一存儲執法記錄設備的聲像資料和整理行政執法案卷。辦案科室對當年辦結的行政執法案卷于次年的第一季度移交縣局檔案室統一保管。
第九條行政執法案卷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制作和裝訂,各辦案科室分別建立執法案卷檔案報檔案室留存。
第十條各辦案科室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后及時存儲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
第十一條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定的保存期限進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強制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五章記錄的使用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案卷及聲像資料是保障行政執法中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活動中履行舉證責任的依據。
第十四條需要向行政復議部門、人民法院提供案卷、聲像資料的,由各辦案科室將相關的聲像資料報縣局法制科、由法制科統一提供,并復制留存。
第十五條對案卷、聲像資料等執法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準后,方可查閱。
第六章記錄設備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各辦案科室應建立辦案機構執法記錄設備聲像資料管理制度,按照各使用單位名稱、執法記錄設備編號、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案件當事人和案由名稱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并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記錄。
第十九條各辦案科室要定期做好辦案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在進行執法記錄時,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設備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辦案設備應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遇到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局辦公室,聯系專業部門進行維修,不得私自將設備進行拆裝和更換處理,擅自修理的,其費用不予報銷。
第七章檢查和考評
第二十一條法制科定期對執法記錄設備反映的執法人員隊容風紀、文明執法情況進行抽檢,定期對記錄的案卷、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并建立檢查臺帳。
第二十二條縣局辦公室定期通報執法記錄設備的使用、管理情況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情況,并納入單位、個人考核,考評結果與評優獎勵、年度考核掛鉤。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案卷和聲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文書、案卷材料、執法記錄設備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執法監督,規范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縣局各科室基于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以縣局名義作出的重大、復雜、疑難,或者可能會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要包括:
(一)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的案件;
(二)擬對自然人經自由裁量后處0.5萬元以上(不含0.5萬元)的罰款,對法人、其他組織經自由裁量后處5萬元以上(不含5萬元)的罰款的案件;
(三)需經聽證程序做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五)擬查封場所、設施、財物,扣押財物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六)擬作出行政賠償或者不予行政賠償決定的;
(七)給予從輕(從重)、減輕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
(八)擬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或者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九)對經營異常名錄(含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的監督檢查;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指縣局各科室在作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需經法制科進行合法性審核的工作制度。
第五條承辦科室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三)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或者評估、檢驗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檢驗報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科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科室在指定時間提交。
第六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它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八條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審核后應當出具以下書面審核意見: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做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六)其他認為需要糾正的意見。
第九條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局長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十條承辦科室對法制科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科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并報送局會審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經法制科審核后,提交局會審會研究決定。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做出決定。
第十二條違反本制度規定,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按照《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