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在新疆工作了25年(其中,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10年,實際繳費年限15年),之后流動到上海,又繼續參保繳費了15年。請問:李先生在達到退休年齡時,不同繳費地的年限能否合并計算?
分析:
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因此,李先生在新疆和上海兩地的繳費年限應合并計算為40年,兩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也累計計算。據此可以計算出他每月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水平,而不會因為流動就業導致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