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先生來電咨詢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如何領取?領取條件是什么?
A先生之前是某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目前46周歲,2020年7月由于崗位變動離開了原單位,2020年8月入職了另一家公司,A先生咨詢他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如何領取?
分析: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規定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目前A先生尚未達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