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
2023-12-18 伊寧縣民政局 |
一、養老服務政策清單 (一)關于進一步明確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要點的通知;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居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辦法(新民規發〔2023〕6號); (三)“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兜底線工程實施方案; (四)十四五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實施方案; (五)關于印發《全區民政系統推進養老服務監管效能專項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六)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養老機構管理實施細則》(新民規發〔2022〕5號); (七)自治區推進“十四五”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工作實施方案(新民規發〔2023〕5號); (八)自治區商務廳等13部門印發《關于推進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的實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商發〔2023〕27號); (九)關于印發《自治區民辦養老機構資助辦法》的通知(新民發[2013]83號); (十)關于印發《80周歲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制度》和《8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體檢制度》的通知(新黨辦發[2011]31號); (十一)關于印發《80周歲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制度》和《8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體檢制度》的通知伊縣衛發〔2023〕9號 二、養老服務措施清單 (一)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許可的,及時終止許可,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作出說明。不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 (二)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布點等內容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并列入地區、縣(市、景區)“十四五”規劃,完成地區本級和縣(市、景區)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總量不足或規劃滯后的縣(市、景區),應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或修改時予以完善。 (三)制定落實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四同步”的具體辦法,明確設施移交、使用主體,并完善相關手續,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前期規劃、設計。施工前,實行“四同步”會商機制,住建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門意見,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以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四)對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應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同步開展消防設施改造,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范圍。所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在不變更產權關系的前提下,由縣(市)民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通過招標、委托等方式,無償或低償提供給養老專業服務組織使用,未經民政部門同意不得改變用途。 (五)結合智慧養老制定街道綜合養老服務機構、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服務標準、運行機制,在街道建設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等功能的綜合養老服務機構,探索建立“家庭照護床位”運行機制。 (六)制定街道綜合養老服務機構規劃。大力培育專業化、連鎖化、品牌化專業養老服務機構,支持其取得合理回報并持續發展。對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許免費提供給社會力量,供其在社區為老年人開展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務。 (七)加快推進社區建設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或日間照料中心項目,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務。 (八)加大資金保障力度。緊密結合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戰略,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優先納入預算內投資。 (九)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登記機關制發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請劃撥供地。鼓勵各縣(市)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存量商業服務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允許按照適老化設計要求調整戶均面積、租賃期限、車位配比等土地和規劃要求。 (十)制定出臺整合利用閑置資源改造成養老服務設施的政策措施,鼓勵將閑置且符合改造條件的學校、醫院、廠房、商業、辦公設施等場所改造成養老服務設施。對城鎮現有閑置設施及農村集體用地上蓋建筑物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可先按養老設施使用,后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將閑置公有房產優先、優惠用于養老服務,在公開競租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承租。 (十一)對利用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獨棟建筑或將建筑物內部分樓層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前提下,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動遷計劃說明、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說明,不再辦理環評文件備案手續。 (十二)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失智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老年人、外出務工家庭留守老年人、護邊員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其余床位允許向社會開放。 (十三)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現行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小微企業等財稅優惠和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按現行政策落實社區養老、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 (十四)落實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對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暖實行享受居民價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等為理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十五)專業化服務組織利用租賃場所或自有場所開辦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運營補貼和一次性開辦補助。 (十六)鼓勵養老服務機構投保養老服務機構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分散運營風險。 (十七)加大養老服務資金投入力度,地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每年不低于55%的資金比例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養老機構不區分經營性質,按接收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數量同等享受運營補貼,按統計數量核撥運營補貼。 (十八)制定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凡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應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方便、價格合理的養老服務。養老服務應重點購買以老年人能力評估、服務需求評估、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機構運營、社會工作、人員培訓等服務,購買服務資金由財政核撥。 (十九)制定出臺鼓勵社會資本支持地區養老事業發展政策,更好地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探索允許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發揮創業擔保貸款政策作用,對從事養老服務行業并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給予貸款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 (二十)各縣(市)要強化養老服務管理職能,科學整合相關機構和人力資源,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工作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重點開展養老服務區域統籌、業務指導、質量評估、政策宣傳、人員培訓等工作。人社部門積極安排公益性崗位指標參與社區、機構為老服務工作。由民政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工作機制,每年籌集不低于5%的福彩資金用于養老服務培訓。 (二十一)各縣(市)要充實、加強基層養老工作力量,提升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經辦能力。采取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在基層特別是鄉(鎮)、社區(村)開發一批養老服務崗位,優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高校畢業生。 (二十二)地、縣兩級教育部門要調劑資金用于養老服務專業的學生培訓,按規定落實學生資助政策;支持職業院校設置養老服務類相關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阿勒泰職業技術學院開設養老服務專業,與養老機構簽訂用人協議,每年培養輸出不少于40名養老服務照護專業人才。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勵院校與養老服務機構通過訂單班、現代學徒制等方式聯合開展人才培養。在老年服務等專業推行“1+X”證書制度試點,鼓勵學生在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積極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二十三)推動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建立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制度。 (二十四)對養老服務機構內醫療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等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二十五)推動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建立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制度。 (二十六)對養老服務機構內醫療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等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二十七)大力支持志愿養老服務,積極探索互助養老服務。積極探索“時間銀行”模式,建立健全為老年人志愿服務時間記錄、儲蓄、回饋等激勵機制。 (二十八)建立健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規章制度,規范服務流程,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依托智慧養老,推進家政、物業服務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支持家政、物業服務機構作為養老服務提供方進入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領域,推動居家養老、家政和物業服務機構針對居家老年人開展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務。 (二十九)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制定政府購買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和項目清單,并向社會公布。組織養老機構、社會組織、紅十字會、社工機構等開展養老照護、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培訓。按照智慧養老要求,分三年完成8.6萬老人的信息采集、健康檔案、智慧養老數據、特困老人養老服務項目等。 (三十)全面建立農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訪制度,建立城市居家的空巢、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定期巡探訪制度。引導保障對象優先利用居家和社區護理服務,鼓勵機構服務向社區和家庭延伸。 (三十一)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項目、標準、質量評價等行業規范,完善專業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 (三十二)全面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加強與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銜接。依托智慧養老項目開展高齡失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體檢,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居家服務。 (三十三)優化醫養結合機構市場準入環境,對養老機構內設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不需另行設立新的法人和波行法人登記,可按照相應的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或經營范圍(業務范圍)等開展養老服務,并依法向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三十四)對養老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范圍,考慮老年人身體特殊性,適當加大醫保支持力度。 (三十五)開辟醫養結合綠色通道。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與專業醫療機構合作審批綠色通道,支持養老機構與專業醫療機構合作開功、老年病院、康復院、醫務室等醫療衛生機構,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鼓勵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社區老年照料機構內設的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推進養老服務機構與醫療機構對接,為老年人提供便捷醫療服務。 (三十六)運用互聯網和生物識別技術,探索建立老年人享受服務遠程申報審核機制。為地、縣、鄉三級養老機構推廣物聯網和遠程智能安防監控技術,實現24小時自動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風險。促進人工智能、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智能硬件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深度應用,支持地區智慧養老項目的實施。 (三十七)積極推進和申請在養老機構、城鄉社區設立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租賃)站點,力爭依托智慧養老項目在地、縣(市)養老機構設立康復輔助器具、適老化產品、智慧養老終端設施設備體驗服務中心。 (三十八)采取政府補貼等方式,對納入特困供養、建檔立卡范圍的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家庭實施適老化改造。 (三十九)創新多元化產業。加快養老與房地產、醫療、保險、旅游等整合步伐,大力發展旅居養老、農家養老、養老社區、康養小鎮等新興業態,促進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服務等養老服務全面發展。 (四十)實施智慧養老新業態培育行動。深入實施“互聯網+養老”行動,運用地區智慧養老服務信息平臺的智能系統,打通養老與醫療、商務、市場監管等公共數據互換共享通道,大力發展線下服務供應商,整合服務資源,探索開發有償養老服務項目,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元化服務需求。發揮市場養老服務信息平臺服務監管優勢,助推地區居家養老等質量水平穩步提升。 (四十一)加強老年人消費權益保護,嚴厲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持續開展防范和處置養老服務領域傳銷及非法集資工作。 (四十二)完善養老機構備案管理規定,建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提供相關市場主體登記基本信息,并共享給民政等相關部門;民政部門要及時掌握養老機構相關信息,加強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對違規行為嚴肅查處懲戒。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將養老服務納入自治區失信聯合懲戒制度覆蓋范圍,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含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范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及人員實施聯合懲戒。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許可或備案、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按經營性質分別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 (四十三)實施養老機構(含民辦)消防安全改造。自2020年起,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和幫助存量養老機構(包括民辦)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結合實際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加強養老機構(包括民辦)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在縣、鄉、村各類養老服務培訓中,椅消防安全作為重點培訓內容,對養老服務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從業人員及服務對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所有養老護理員崗前都要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四十四)新改擴建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建筑工程消防審驗、驗收、備案等手續。農村敬老院、幸福大(小)院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養老機構,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手續問題未能通過消防審驗的,由地、縣(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集中研究處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優化審驗手續。地區民政局加強督促指導,及時匯總各縣(市)落實情況及問題,及時上報行署。 (四十五)相關職能部門要齊抓共管,健全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對養老機構和養老設施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