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類別
事項名稱:養老機構備案
類別:其他行政權力
二、辦理依據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養老機構管理實施細則》(新民規發﹝2022﹞5號)
三、不再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自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州直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許可的,要及時終止許可,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作出說明。州直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再換發許可證。
三、辦事條件
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當地民政部門備案,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四、辦理對象和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1.備案承諾書;
2.設置養老機構備案書;
3.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4.建設單位竣工驗收證明;
5.環評報告或備案證明;
6.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備案證明;
7.如經營范圍有專業性要求的,需提供食品經營、衛生、醫療機構執業等材料;
(一)法人登記工作
1.設立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后,舉辦者設立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民政部門作為主管單位,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或審批機關申請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對批準成立登記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實行雙重管理體制。所屬地民政負責社會組織登記部門履行登記管理機關具體職責,負責養老服務業務部門履行業務主管單位具體職責。
2.設立民辦經營性養老機構。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后,舉辦者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依法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法人登記。對批準成立登記的民辦經營性養老機構,實行雙重管理體制。所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登記管理機關具體職責,民政部門履行業務主管單位具體職責。民政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通過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機制對接,及時掌握養老機構企業法人登記信息。
(三)備案登記工作
1.養老機構法人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須到當地民政養老業務部門進行備案。
2.所在地民政部門在接待舉辦者政策咨詢時將告知其備案要求,提供備案材料樣張、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以及網上下載渠道,引導做好備案相關工作。
3.舉辦者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材料。州直縣市行政服務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統一接收舉辦者提交的備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備案材料后及時轉交養老服務業務部門受理,對于材料不全的舉辦者應告知其補全材料后備案,對材料齊全者將及時提供備案回執,回執可通過民政受理窗口預約轉交或掛號信郵寄給舉辦者并應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監管制度等。
4.養老機構備案登記將作為其享受床位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對于自批準成立之日起10日內未進行備案登記的養老機構,將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支持范圍。
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等進行審查--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審批發證;
(二)申請人提出申請--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等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全部材料內容,再次進行申請。
六、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1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1個工作日。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八、咨詢時間、地址
咨詢電話:0999-4022965
咨詢時間: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5:30-19:30)
咨詢地址:伊寧縣吉里于孜鎮德才路8號伊寧縣民政局
附件:1.設置養老機構備案書
2.設置養老機構備案回執
3.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4.備案承諾書
附件1:
設置養老機構備案書
民政局:
經我單位研究決定,設置一所養老機構,該養老機構備案信息如下:
名稱:
地址:
法人登記機關:
法人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居民身份號碼:
服務范圍:
服務場所性質:自有/租賃
養老床位數量:
服務設施面積:建筑面積:占地面積:
聯系人:聯系方式:
請予以備案。
備案單位:(章)
年月日
附件2:
設置養老機構備案回執
:
編號:
年月日報我局的《設置養老機構備案書》收到并已備案。
備案項目如下:
名稱:
地址:
民政局(章)
年月日
附件3:
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開展服務活動,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18年第36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18年第35號)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l7條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經營服務活動。
2.應當符合《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章。
3.開展醫療衛生服務的,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以及養老機構內設醫務室、護理站等設置標準。
4.開展餐飲服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應食品安全標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附件4:
備案承諾書
本單位承諾如實填報的備案信息,并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后續重大事項變更信息。
承諾已了解養老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承諾開展的養老服務符合《養老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載明的要求。
承諾按照誠實信用、安全規范、以人為本的原則和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開展養老服務,不以養老機構名義從事欺老虐老、不正當關聯交易、非法集資等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行為。
承諾主動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承諾不屬實,或者違反上述承諾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備案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