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養老服務扶持補貼辦理指南
一、運營補貼申報審核程序
(一)申報提交材料
民辦養老機構于每年5月15日前向縣(市、區)民政局提出運營補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1)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申請報告(附件2);
(2)《自治區民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申請表》(附件3);
(3)《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復印件;
(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5)《社會福利機構年檢報告書》;
(6)《自治區民辦養老機構服務月統計表》(附件1);
(7) 入住老人花名冊、身份證復印件;
(8) 補貼資金使用計劃。
(二)審核程序
1.各民辦養老機構應該按月向縣(市、區)民政局報送月報表(附件1),縣(市、區)民政局至少每季度對民辦養老機構床位數、在院人數核實一次。縣(市、區)民政局應當每半年將服務月統計表報送地州民政局。
2.縣(市、區)民政局對養老機構資助申報材料予以審核,對具備申報資格,符合申報條件的民辦養老機構和“公建民營”類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實地核查,核實年度服務量。依據初步核查結果,填報《自治區民辦養老機構資助審核匯總表》(附件6),連同申報材料報送地州民政局。
3.地州民政局審查合格的,填報《自治區養老機構資助審核匯總表》(附件6),連同申報材料報自治區民政廳。
4.自治區民政廳負責對民辦養老機構和“公建民營”類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資助的集中評審。
5.各級民政部門對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及時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