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伊寧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通過完成執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三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兩種形式。文字記錄即通過案卷制作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音像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音像記錄的事項目錄包括:對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行政強制、
送達等容易引起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進行的音像記錄;對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場所進行的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四條行政執法單位進行行政執法活動時,應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五條行政執法檢查結束后,應制作執法檢查記錄。
第六條執法檢查要認真記錄檢查的簡要過程、發現的問題,記錄應有行政執法人員、被檢查人、記錄人員的簽名。
第七條按一般程序進行行政處罰時,應制作詢問筆錄,筆錄要有行政執法人員、被檢查人、記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執法檢查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另一份交由被檢查人。
第九條各行政執法單位在執法過程中應使用攝錄儀器,對執法的全過程進行攝錄,并且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
第十條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通過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臺等方式,對現場執法檢查、案源登記、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案件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記錄。
第十一條對檢查當事人的場所、物品,詢問當事人,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抽樣取證,文書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等執法活動,應結合執法工作需要采用執法記錄儀等音視頻設備記錄整個過程。
第十二條對作出決定前需要去現場實地核查的,應結合執法工作需要采用執法記錄儀等音視頻設備記錄整個核查過程。
第十三條在實施執法過程中,必須按以下執法記錄儀的管理及使用制度執行:
(一)執法記錄儀主要用于以下執法工作:
(1)道路違法行為的取證和處理;
(2)依法扣留車輛、工具的處置;
(3)突發事件及其他需要記錄的事項。
(二)執法記錄儀重點記錄以下內容:
(1)現場易滅失或事后難以調取的證據;
(2)當事人、證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3)與當事人、證人的現場談話內容;
(三)攝錄要做到客觀、全面、準確,真實地反映現場情況。禁止任何人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違法行為或與工作無關的行為。
(四)用執法記錄儀攝錄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正在使用執法記錄儀。
(五)執法人員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校準日期和時間,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做到隨時需要、隨時使用。
第十四條在實施執法過程中,必須按以下音像資料保存及使用制度執行:
(一)執法人員每天外勤作業完畢,及時將執法記錄儀上的聲像信息做好拷貝存檔,聲像信息應當連續、完整、客觀、真實。重要的信息及時報告分管領導。
(二)對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信息,由拍攝的執法人員及內業檔案室分別存儲、保管。存儲時按一人一檔建立檔案,分類管理,妥善保存。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刪減、拼接執法記錄儀的聲像信息。
(四)執法記錄儀存儲的行政許可和處置道路違法行為的聲像信息,長期保存。
(五)執法記錄儀聲像信息需提供給其他部門或外單位查閱、調取的,應當經分管領導批準。特別重大事項的聲像信息,還應當報主要領導審查同意。
(六)應當定期抽檢執法記錄儀信息數據,掌握聲像信息錄制情況,及時發現不按規定使用、操作不當、攝錄質量不高等問題,并督促整改。發現存在執法不規范、不公正或者違法違紀等問題,立即進行糾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