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和促進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在開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各類行政執法時,對情況復雜、涉案金額大或者對行政相對人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作出的處理決定。
第三條下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須經法制機構審核:
(一)吊銷許可證、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法律適用有疑義的行政許可案件;
(三)行政強制執行案件;
(四)其他應當經過法制審核的行政執法案件和事項。
第四條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或事項,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職權;
(二)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準確;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屬于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執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權基準是否準確適當;
(六)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五條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或事項,可以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有關材料,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法制審核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審核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審核期限。
第六條法制機構完成審核工作后,應當出具法制審核報告或者審核意見,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建議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相應處理: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或者超越、濫用職權的,立即停止執法行為;
(二)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補充調查或者撤銷立案;
(三)沒有法律依據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撤銷立案或者建議更正;
(四)執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的,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