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保證行政執法的公開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規定的公示,是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關對本單位的職責范圍、工作流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及監督途徑、舉報電話等,采用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應當對社會公示的事項:
(一)行政執法機關及內設機構的職責;
(二)與部門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其他規定;
(三)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過程和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第四條公示的方式
(一)設立公示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事項的依據、程序等要通過工作場所設立公示欄進行公示。
(二)開辟咨詢電話,利用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方便群眾咨詢。
(三)政務大廳交通運輸窗口提供《政務服務指南》,方便群眾查閱。
(四)對所有應當對社會公示的事項,都要在縣政府網站上公開。
第六條需長期進行公示的內容,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收集、整理,長期進行公示。臨時性執法工作公示,由行政執法機關按有關程序隨時予以公示。
第七條執法依據、法定標準、執法流程、執法決定發生變化時,公示的內容應隨時調整,并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