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關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社會救助規劃、辦法,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有意愿的特困老人集中供養和孤兒集中收養。擬訂社會保障兜底脫貧辦法,指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
(三)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制定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法規、政策。承擔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監督責任。
(四)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的規劃、辦法。指導加強和完善城鄉基層政權及社區治理,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五)貫徹落實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標準。負責行政區劃調整、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調處轄區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負責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和政府駐地遷移初審報批工作。
(六)貫徹落實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殯葬服務機構管理,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七)擬訂老年人福利和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養老機構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建設和管理。
(八)擬訂兒童福利、兒童收養、兒童保護辦法。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管理。
(九)擬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指導救助管理和機構建設工作。
(十)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辦法。指導社會捐助,監管慈善行為。負責福利彩票銷售管理。
(十一)擬訂殘障福利發展規劃、辦法。指導殘障福利和康復輔助器具行業發展。指導民政職責范圍內的精神衛生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辦法和職業規范,指導社會工作人才和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督電話:0999-402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