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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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
實施
主體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法律法規
規章依據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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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的行政許可理記賬業務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7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訂并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規章】《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令第98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三條第一款: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新財會〔2005〕17號)
第三條: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和指導全區的代理記賬管理工作。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自治區財政廳統一編號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申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按照工商注冊登記級次,向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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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政府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五條: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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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政府采購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 供應商的;(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五)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法規】《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658號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三條: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規章】《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2013年10月28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2月19日財政部令第74號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一)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二)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規章】《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2017年12月26日財政部令第94號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捏造事實;(二)提供虛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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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規】《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658號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年7月11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修訂,財政部令第87號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規章】《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2013年10月28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2月19日財政部令第74號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條: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二)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三)明知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五)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評審專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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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未依法回避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規】《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658號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條: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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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46號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五條: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4月21日財政部令第86號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1月2日財政部令第97號《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十條第一款: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加入資產評估機構,并且只能在一個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第十一條第一款: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資產評估準則及資產評估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簽署資產評估報告,不得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六十一條: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在兩個以上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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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資產評估機構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求不正當利益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46號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的;(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七)未按本法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的;(九)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八條: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4月21日財政部令第86號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1月2日財政部令第97號《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十一條第二款: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人員,不得簽署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其簽署的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無效。
第十五條: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師簽署,并履行內部程序后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資產評估機構及簽字資產評估師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守獨立性原則和資產評估準則規定的資產評估業務回避要求,不得受理與其合伙人或者股東存在利害關系的業務。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人員簽署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辦并出具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師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理與其合伙人或者股東存在利害關系業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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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資產評估機構未按要求備案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46號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評估機構未按本法規定備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4月21日財政部令第86號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1月2日財政部令第97號《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通過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資產評估機構備案表;(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三)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以及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從業經歷、最近三年接受處罰信息等基本情況;(四)在該機構從業的資產評估師、其他專業領域的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情況;(五)資產評估機構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資產評估機構向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備案表;(二)分支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三)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四)分支機構負責人三年以上從業經歷、最近三年接受處罰信息等基本情況;(五)在該分支機構從業的資產評估師、其他專業領域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情況。
第六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備案或者備案后不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由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資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分支機構備案的,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分別予以警告,同時通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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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委托人在法定評估中未依法選擇評估機構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46號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人在法定評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選擇評估機構的;(二)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三)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四)不如實向評估機構提供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五)未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評估報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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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資產評估機構未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4月21日財政部令第86號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1月2日財政部令第97號《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其中,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資產評估業務管理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繼續教育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指定一位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本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專門負責執業質量控制。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完善職業風險防范機制。資產評估機構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財政部的具體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
第二十條第一款:實行集團化發展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質量控制、內部管理、客戶服務、企業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對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或者對集團成員實行統一政策。
第二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東、分支機構的名稱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以及發生機構分立、合并、轉制、撤銷等重大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需要變更工商登記的,自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經營場所,應當書面告知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資產評估機構在辦理完遷入地工商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辦理遷入備案手續。
第六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由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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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分支機構未在資產評估機構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4月21日財政部令第86號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1月2日財政部令第97號《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條第二款:分支機構應當在資產評估機構授權范圍內,依法從事資產評估業務,并以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義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六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分別予以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資產評估機構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資產評估機構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同時通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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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二)私設會計賬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 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 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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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 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 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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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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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 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 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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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規章】《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令第98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并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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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設立條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規章】《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令第98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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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規章】《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令第98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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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規章】《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令第98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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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行政確認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三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14號)修正)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規范性文件】《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第二條: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地市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第五條: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享受優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提請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
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相應年度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自該情形發生年度起取消其資格:(一)登記管理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三)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部門評定的C級或D級的;(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五)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六)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因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自其被取消資格的次年起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將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其存在取消免稅優惠資格情形的當年起予以追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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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法規】《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658號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規章】《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2019年11月27日財政部令第101號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對本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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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代理記賬機構及業務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規章】《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16年2月16日財政部令第80號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令第98號《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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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會計信息質量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第三十三條: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規章】《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2012年第69號,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財務隸屬關系對財政、財務等事項實施監督;按照行政區域對會計事項實施監督。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七)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采取監控、督促、調查、核查、審查、檢查、評價等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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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46號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理評估行業,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將處罰情況及時通報有關評估行業協會,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評估行業協會實施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針對協會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4月21日財政部令第86號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9年1月2日財政部令第97號《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省級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包括年度檢查和必要的專項檢查,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分支機構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公開,同時向財政部報告:(一)資產評估機構持續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情況;(二)辦理備案情 況;(三)資產評估執業質量情況。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檢查,必要時,有關財政部門可以會同其他相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第四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對地方資產評估協會實施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財政部匯報,重點檢查資產評估協會履行以下職責情況:(一)地方資產評估協會章程的制定、修改情況;(二)指導會員落實準則情況;(三)檢查會員執業質量情況;(四)開展會員繼續教育、信用檔案、風險防范等情況;(五)機構會員年度信息管理情況。
【規章】《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2012年第69號,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第二款: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及執業情況的監督,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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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寧縣財政局 |
對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的行政裁決 |
行政裁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規章】《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2017年第94號)
第六條: 供應商投訴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跨區域聯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事先未約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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