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檢查事項名稱 |
檢查主體 |
法律依據(具體條款)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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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及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
伊寧縣水利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八條:對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2018年3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四次修訂)
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規章】《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國家計委水政〔1992〕7號發布,2017年12月22《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河道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應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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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資源的監督檢查 |
伊寧縣水利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
【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令第460號發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十八條第一款:取水許可申請批準后,需要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當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其資質證明和工程施工方案,接受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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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行政及監督檢查 |
伊寧縣水利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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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
伊寧縣水利局 |
【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公布,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具體實施。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號發布 根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六條: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第十條: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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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檢查 |
伊寧縣水利局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法規】《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號發布,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令第698號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第一款:大壩開工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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