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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頻次上限 |
備注 |
1 |
對客運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每年2次(2025年1月、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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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客運站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每年1次(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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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源頭單位的行政檢查 |
貨運企業1次(車輛數10輛及以上的2025年4月,全覆蓋檢查;車輛數10輛以下的2025年9月,抽查比例為30%);貨運源頭企業1次(2025年3、4月)根據違法情況需實施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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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1次(2025年10月;二類維修企業全覆蓋檢查;三類機動車維修年度抽查比率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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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行政檢查 |
1次(202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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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行政檢查 |
2次(2025年1月、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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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1次(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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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1.按照重點監管的原則,對經營許可證逾期未年審的企業、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企業、被安全生產投訴舉報且經調查屬實的企業、超限超載車輛數占總車輛數10%以上(含10%)的企業以及相關部門列明違法失信聯合懲戒企業,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2.按照“管行業管安全”的原則,新準入道路運輸企業和審批建設項目和重點領域企業(班線客運、旅游客運、危險貨物運輸、巡游出租、城市公交、客運站、水上運輸、重點貨運源頭企業等),每年抽查比例為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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