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寧縣公安局涉企行政檢查標準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標準 |
備注 |
1 |
對旅館業的聯合檢查 |
【法規】《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9月國務院批準,根據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三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及時招領;經招領三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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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廢舊金屬收購業的聯合檢查 |
【規章】《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1994年1月5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號發布實施)
第八條: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序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對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治安業務指導和檢查。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協助公安人員查處違法犯罪分子,據實反映情況,不得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對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收購企業實行年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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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開展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 |
【法規】《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規章】《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2010年2月公安部令第112號,2016年1月修正)
第二條:公安部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保安服務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檢查下列內容:(一)保安服務公司基本情況;
(二)設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保安服務經營活動情況;
(三)保安服務合同和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制度落實情況;
(四)保安服務中涉及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設備安裝、變更、使用情況;
(五)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建立落實情況;
(六)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公務用槍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七)保安員及其服裝、保安服務標志與裝備管理情況;
(八)保安員在崗培訓和權益保障工作落實情況;
(九)被投訴舉報事項糾正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備案情況;
(二)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制度落實情況;
(三)保安服務中涉及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設備安裝、變更、使用情況;
(四)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建立落實情況;
(五)依法配備的公務用槍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員及其服裝、保安服務標志與裝備管理情況;
(七)保安員在崗培訓和權益保障工作落實情況;
(八)被投訴舉報事項糾正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保安培訓單位基本情況;
(二)保安培訓教學情況;
(三)槍支使用培訓單位備案情況和槍支安全管理制度與保管設施建設管理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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