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的監督管理,保障醫?;鸬陌踩?、合法、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堅持監督與服務相結合,保障醫?;鸬陌踩秃戏嘁?。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醫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保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和執法能力,進行執法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二、行政執法內容
第五條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醫療保障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醫療保障基金欺詐、侵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四)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事項。
三、行政執法程序
第六條醫療保障行政執法程序分為立案、調查取證、處理決定、執行、監督與評價等環節。
第七條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主體;
(二)有具體的違法行為線索:
(三)屬于醫保行政執法的范圍;
(四)符合立案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調查取證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采取詢問、查閱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處理決定應當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違法行為輕微的,可以采取警告、通報批評等措施;
(二)對違法行為嚴重的,可以依法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三)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條行政執法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加蓋醫療保障部門公章。
四、行政執法監督
第十一條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內部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執法水平。
第十三條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對群眾投訴、舉報的醫療保障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公布處理結果。
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拒絕、阻礙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醫療保障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