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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實施依據 |
檢查主體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檢查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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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
人社局執法科 |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內容(尤其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合規;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制訂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縣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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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行勞動保障規定的情況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人社局執法科 |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 |
1.是否存在介紹、招錄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2.是否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規定。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縣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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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執行勞動合同制度、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銀行代發制度、實名制管理制度等情況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 卡或者銀行卡。《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
人社局執法科 |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在建工程項目 |
1.是否依法建立職工名冊,動態管理職工花名冊;
2.是否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100%覆蓋,要有動態管理的勞動合同臺賬;
3.是否按工程合同造價繳存農民工勞動報酬保證金(采取銀行保險、保險公司保單、保證金專戶現金繳存、擔保公司保函);
4.是否落實農民工工資銀行代發制度;
5.是否建立實名制管理制度,是否啟用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系統;
6.無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以擔保和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違法行為。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縣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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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執行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
人社局執法科 |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 |
1.是否及時按月編制工資支付表,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是否存在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縣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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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
人社局執法科 |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 |
是否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100%覆蓋,要有動態管理的勞動合同臺賬。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縣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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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第三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單位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賬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相關的情況和資料;(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
人社局執法科
社保局稽核科 |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 |
1.是否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含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和參保職工登記);
2.是否依法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3.是否存在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行為。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縣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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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勞務派遣企業、民辦培訓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許可證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人社局執法科 |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經營勞務派遣的企業及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
1.經營勞務派遣的企業、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有行政許可;
2.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是否備案。 |
現場檢查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請縣司法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檢查計劃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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