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點工作任務
(一)優化產業結構
1.推動科學規劃設置礦權,按照“一個礦體原則上設置一個礦權,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進行資源配置,杜絕人為分割資源。推進砂石料集中區域開采,實行總量控制。
2.整合優化生產系統,全面消除相互開采存在風險隱患、互聯互通的多個獨立生產系統礦山,實現一個采礦證范圍內原則上只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獨立生產系統必須達到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不同開采主體相鄰地下礦山之間必須留設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礦(巖)柱。
3.整合重組礦山企業,重點推動一個礦體垂直和水平方向有多個開采主體、以山脊劃定礦界、最小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開采范圍及規模小、相鄰礦權開采相互影響的石灰石礦、小型采石場、砂石料場整合重組。鼓勵大型礦山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技改中小型礦山企業,培育一批具有行業引領力和影響力的非煤礦山企業。
4.淘汰關閉落后產能和不符合安全條件礦山,優先淘汰資源枯竭、產能低、安全基礎差的小型非煤礦山,依法關閉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且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的、達不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最小開采規模、最低服務年限標準的非煤礦山;對已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不再進行排尾作業、停產超過3年的尾礦庫及時進行閉庫和銷號;嚴格淘汰沒有合法礦石來源的獨立選礦廠。
(二)嚴格安全準入標準
1.嚴格礦山生產規模,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最小開采規模標準新改擴和整合的鐵、銅、鉛、鋅、鑰等主要礦種地下礦山規模不小于30萬噸/年、地下金礦不小于6萬噸/年、露天采石場不小于50萬噸/年,服務年限不少于5年。
2.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依據的礦產勘查資料必須達到勘探程度,一個采礦證范圍內礦產資源開發必須一次性總體設計。
3.企業應當在批準的施工期限內完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確需延期的必須經原安全設施設計審批部門批準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過一年,否則應當重新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程序。
4.地下礦山必須對采用充填采礦法進行論證并優先采用尾礦充填采礦法,嚴格露天轉地下開采項目安全技術條件,礦體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屬礦山原則上不得采用地下開采。
5.新建四、五等尾礦庫必須采用一次性筑壩方式,新建尾礦庫下游1公里范圍內不得有居民區、村莊、學校、工廠等重要生產生活設施,嚴禁新建獨立選礦廠尾礦庫。
6.嚴格砂石料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頒發,嚴肅查處不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不按設計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關停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砂石料場,規范砂石料場生產建設行為。
(三)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1.建立礦山企業實際控制人聯系清單,確保實際控制人每月在生產現場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全縣實行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領導雙帶班下井制度,地下礦山礦長和項目部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10個班次。
2.礦山實施井下勞動定員管理,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嚴格控制井下單班作業人數,禁止在采掘等安全風險集中區域安排平行作業。鼓勵有條件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維修作業。
3.健全完善礦山和尾礦庫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制度、重大風險“叫應”機制、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制度。
4.礦山企業應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國有及國有控股的規模以上企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的礦山應當配備安全總監,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企業配備安全總監。
5.地下礦山應當設立技術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每個獨立生產系統應當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上人員應當具有采礦、地質、礦建(井建)、通風、測量、機電、安全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其中分管機電的副礦長必須具有機電相關專業學歷。
6.露天礦山應當至少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尾礦庫應當配備水利、土木或者選礦(礦物加工)等尾礦庫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專職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礦庫專職技術人員應當不少于1人。
7.礦山采掘工程施工單位項目部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必須具有采礦、機電、地質、測量等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每個項目部必須至少配備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采礦、機電、地質、測量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各1名。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由項目部上級法人單位派出,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8.礦山所有從業人員必須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培訓考核合格,新員工由師傅傳幫帶3個月以上方可獨立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9.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嚴格新招錄、換崗員工安全素質準入,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單位從業人員在內的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實施上崗前安全考試考核,不得安排未經安全考試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常態化開展“逢查必考",對考試不合格的“五職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建議調整崗位。
10.嚴格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嚴禁超范圍支出。發包單位應當合理測算、全額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且不得作為工程競標費用內容。
11.嚴格落實國家對礦山外包工程隊伍的數量限制要求,小型礦山只能有一支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隊伍(爆破作業單位除外)。全面檢查全縣外包單位和各項目部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情況,依法清退不具備安全條件外包隊伍。大力推動礦山有計劃逐步建立本單位采掘施工隊伍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整體管理。
12.全面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每月開展危險源辨識和風險分析評價,繪制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嚴格實施風險分級動態管控,根據內外部條件變化,及時動態評估管控措施有效性;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要對照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報告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13.組織全縣非煤礦山持續深入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嚴格采取物探、化探、鉆探和三維掃描等手段查清隱蔽致災機理,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治理措施,消除隱蔽致災隱患。力爭2024年底,全縣所有生產礦山實現隱蔽致災因素動態整治消除。
14.礦山現場必須有與生產實際相符的紙質現狀圖,現狀圖應至少每2個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開拓系統縱投影圖和中段平面圖上應正確標記采空區和廢棄井巷;井上、井下對照圖上應正確標記地表塌陷區和開采錯動范圍。